关于召开汕头市物协二届五次理事会的函

发布时间:2016-03-03 点击数:1275

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汕物协秘〔2016〕02号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二届五次理事会的函

 

各理事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粤建房函[2015]1359号)的精神,我省全面停止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三级、暂定三级资质审批工作,由行业协会“切实承担起指导行业自律职能”。鉴于目前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未出台新的行业自律办法,为切实解决好本市新建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有效性认定问题,本会起草《汕头市新建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能力认定暂行措施》,现提请理事会审议。

若有不同意见的,请将书面意见于3月4日前(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送达协会秘书处。届时未收到修改函的,视为同意。

 

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6年3月2日

汕头市新建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能力认定暂行措施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的精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5日下发了《关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粤建房函[2015]135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省全面停止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三级、暂定三级资质审批工作,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由行业协会“切实承担起指导行业自律职能”。目前汕头市已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全面停止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

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新的行业自律办法出台之前,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新建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有效性认定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精神,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市场经营秩序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建立互助合作、公平竞争、规范从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现状,针对我市新建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特制定如下暂行措施:

一、超过30万平方米(含)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含)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招投标,参与投标企业应当具备一级资质。

二、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招投标,持有二级(含)、三级资质证书或持有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并已有在管项目(已取得《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的企业可以参与投标。

三、属于分期立项、分期报建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首期招投标参照以上资格要求执行。

四、本暂行措施有效期至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日止。

五、本暂行措施由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6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