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电梯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单位法定责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0 点击数:1193

各区(县)局,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特设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电梯条例》)的贯彻落实,建立细化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法定责任清单,规范从业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管,社会和市民共同监督,督促电梯相关单位健全落实有关制度,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和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法》和《特设条例》、《电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现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落实的有关法定责任清单明确如下。

一、电梯制造单位的法定责任

(一)依法取得许可责任

1.符合制造条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型式试验责任:电梯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电梯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电梯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二)安装、改造、修理环节的责任

1.校验、调试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2.授权维保告知监管部门责任:电梯制造单位设立或者委托的单位维护保养其制造的电梯的,无需再取得相应许可,但应当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改造的责任:电梯的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改造许可的单位进行。

4.教育培训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安全评估责任: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使用管理人委托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三)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1.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2.根据《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  3182-2015)的有关标准,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90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

3.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4.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5.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跟踪调查情况应作出记录,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分别存档。

6.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7.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 电梯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

电梯的经营主要是指电梯销售、出租和进口等活动。

(一)经营(销售、出租)单位的共同责任

1.电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电梯经营单位对其经营的电梯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电梯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二)销售单位的法定责任

1.销售单位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2.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3.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三)出租单位的法定责任

1.电梯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2.电梯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电梯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的电梯应当明确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四)进口电梯单位的法定责任

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制造单位的义务,同时要履行下列法定责任:

1.进口的电梯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2.进口电梯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3.电梯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4.进口电梯,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三、电梯安装、维修、维保单位的法定责任

电梯安装、维修、维保单位应履行十项责任,健全“十个档案”。

(一)从业资质,包含:1.工商营业执照(异地企业在汕开展电梯安装维修维保业务单位在汕头设立的办事机构必须在汕头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注册工商营业执照);2.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3.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4.电梯制造单位安装、维保授权书(含授权品牌,1年以上授权时限,区域,从事安装、维修、维保的具体内容,从业双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从业双方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二)从业人员资质,包含:1.单位人员名册;2.员工劳动合同;3.社保参保凭证;4.任命书: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经任命;5.从业证书,主要包含工程师证件,安装人员、维修人员、焊接人员等作业人员的作业证。

(三)器材、器具、仪器,主要包括计量器具、安装工具、维修工具、救援工具:1.设备清单;2.出厂合格证;3.计量器具必须有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4.设备管理制度。

(四)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2.每年运行情况自查记录;3.国家新法规、标准颁布后修订情况;4.内审见证材料。

(五)人员培训:1.年度培训计划;2.每期培训资料、参加人员签到表及考核情况;3.送培人员情况;4.相关法规、资料。

(六)电梯销售、验收:销售合同、出厂合格证复印件、验收查验记录。

(七)施工现场验收资料: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制造单位调试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交使用单位的移交手续。

(八)维保记录:有效的维保合同、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有效的检验报告、本年度的维保记录。

(九)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情况记录、应急演练方案及记录、救援值班电话记录。

(十)电梯制造单位跟踪电梯运行情况:跟踪调查记录、严重事故隐患告知使用单位和报告市或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记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记录、不合格电梯召回记录、改造及重大修理情况记录。

四、电梯使用管理人的法定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法定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4.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二)办理使用登记: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1.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如人群密集场所、重点公共场所、载货使用的电梯,还必须配备持证的电梯司机,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2.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3.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4.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日常检查和维保责任:1.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2.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3.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五)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责任:1.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2.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3.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4.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5.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6.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责任

(一)依法取得核准资格

1、机构核准: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1)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人员取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依法依规检验责任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检验标志。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

5.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6.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出具新的检验标志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7.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与申请人约定检验时间,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完成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申请人和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

8.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

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人作出书面答复。

(三)严重事故隐患告知、报告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现场和申报检验环节,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问题之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事一报):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四)保密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

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

设备。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要认真履行责任清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安全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据清单对电梯从业单位履职情况依法监管,社会和市民依法监督,市、区(县)监察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跟踪处理的制度,健全调处档案,稽查机构要依法查处电梯从业单位违法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电梯从业单位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电梯运行环境,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附件:1.电梯制造单位的法定责任

2.电梯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

3.电梯安装、维修、维保单位的法定责任    

4.电梯使用管理人的法定责任

5.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责任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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