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局,稽查分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为健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履行发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法定责任,强化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的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健全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严重事故隐患的环节和范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现场、受理检验申报时,凡是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问题之一,均作为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在书面告知受检单位的同时,必须书面报告设备所在地的区(县)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方式
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申报受理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现场立即向区(县)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电话或信息报告,填写《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报告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一式三份,交受检单位一份,报送设备所在地区(县)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一份,检验检测机构留存一份。
三、《报告书》的处理和监控
设备所在地的区(县)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时接收、登记《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监察,依法作出处理。凡是应当依法处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会同稽查机构现场查处或移交稽查机构查处,跟踪监督违法主体消除严重事故隐患,在违法主体书面报告隐患消除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查办的,由监察机构跟踪监控复查,已移交的案件由稽查机构跟踪监控复查。被查处的单位设备需要检验检测的,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向检验检测机构发出《 ×××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见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在完检后3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检验结果反馈单》(见附件3)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四、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市或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违法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联系人:胡志军 电话:88558234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报告书
2.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
3.特种设备检验结果反馈单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月 21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报告书
编号:
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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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型(在对应项后打√) |
锅炉 □ 压力容器 □ 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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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基本情况 |
设备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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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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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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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详细地址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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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情况(在对应项后打√) |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 拒绝监督检验的 □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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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在对应项后打√) |
检验检测现场 □ 申报受理环节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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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 |
告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 □ 上报监察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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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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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负责人: 日期: 检验检测机构: (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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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一式三联,第一联检验机构,第二联监察机构,第三联使用单位。 |
附件2: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
( )质监特﹝20 ﹞第 号
: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及企业的申请,请组织对 的 台特种设备(其中 台锅炉、 台压力容器、 米压力管道、 台电梯、 台起重机械、 条客运索道、 台(套)大型游乐设施、 台叉车,设备出厂编号为: )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在完检后3日内反馈至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201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二联,第一联监察机构,第二联检验机构。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结果反馈单
编号:
:
我单位接到《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 质监特﹝20 ﹞第 号)后,于20 年 月 日至 月 日组织对 (单位)的 台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现已结束。检验结果如下:
类别 |
合格 |
不合格 |
未符合检验 条件 |
新发现 |
锅炉(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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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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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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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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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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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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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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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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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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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201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二联,第一联检验机构,第二联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