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2 点击数:1664

各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粤建房函[2015]135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办[2016]102号)的有关规定,为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管理,实行行业自律,切实减少我省暂时停止实施二、三级资质行政许可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的影响,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经省物协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以资信等级认定的方式开展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请各单位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信等级认定,按2016524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行资信等级认定的对象为我省新设立以及原持有二、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信等级应按《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指南》(附件二)的程序办理。取得《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证书》,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具备开展物业服务经营能力的凭据。

四、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资信等级,资信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五、原持有二、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有效期限届满后,可申请资信等级,资信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六、仍在有效期内的原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新的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均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5月24日,经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办[2016]10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信,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分为二、三级。

第四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的认定、证书的颁发、服务和管理。

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的初审,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

取得资信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外,还应当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信: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物业管理师及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物业管理师、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3人;工程部、财务部负责人具有工程师、会计师中级以上职称。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其他具有工程、管理、经济、财务初级职称以及物业管理上岗证、电工、电梯工等证件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管理两种类型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住宅(含多层、高层、独立式)200万平方米;

(2)非住宅(含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30万平方米。

3.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人事、财务等企业管理制度。

4.创建并在管物业项目应至少取得一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或“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或至少取得两项“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5.近两年内未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二)三级资信: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物业管理师及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物业管理师、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2人;工程部、财务部负责人具有工程师、会计师中级以上职称。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其他具有工程、管理、经济、财务初级职称以及物业管理上岗证、电工、电梯工等证件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3.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人事、财务等企业管理制度。

4.近两年内未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第六条 申请资信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信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人员的证书和劳动合同,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保清单;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证明材料;

(六)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信等级按照最低等级认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资信等级。

第八条 申请资信等级的企业应将上述申报材料提交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企业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资信等级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成立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的,直接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资信等级认定。

第九条 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信等级认定,初审及资信审核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原因。

第十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在门户网站公开企业资信等级关键信息、资信等级认定结果,接受社会、行业监督。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资信证书与资质证书均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二级资信物业服务企业与有效期内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信物业服务企业与有效期内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信等级,在申请日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