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先赔”未入广东电梯安全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15-04-01 点击数:1340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3月25日至26日在广州召开,会议其间,《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之前引发激辩的电梯事故“首负责任”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但之前的争论点“承担首先赔偿责任”内容并未在首负责任里面涉及。

为何要专门立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副处长雷斌表示,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据最新统计,全省在用电梯量达53万多台,而且数量还在逐年增加。因电梯故障等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此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制造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实践中存在着各主体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完善、事故责任难划分、法律责任难落实等突出问题,因此,老百姓对通过立法加强电梯安全保障的呼声很高。

为何引发激辩?

此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两个立法基地起草。1月5日,两所高校递交的建议稿接受评估,在华工的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由使用管理人承担第一赔负责任条款,在专家评估的过程中延伸出由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责任的问题。

在之前的讨论中,关于“首负责任”问题引发了“赞成派与反对派”双方的激烈争辩。反对方认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制度在法理上不成立,违反了立法法、物权法等法律;而赞成方则认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与消费者有最直接的关系,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制度的最大好处是受害者能很快得到赔偿。

新条例草案看点

明确何为“首负责任人”

“首负责任人”并非单指“物业管理公司”。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使用管理人是指:

1.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2.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3.属于产权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为使用管理人,其他共有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4.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5.对于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

“首负责任人”不涉及赔付

之前的草案建议稿中,电梯使用管理者承担“首负责任”包括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时要承担首先赔偿责任,垫付相关费用。

本次提交的条例草案中,当中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并明确履行“登记、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值班监控”等13种义务,并没有涉及事故发生后使用管理人的“赔偿、垫付”问题。

出了事故该由谁来赔?

对此,条例草案中明确,“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然而,“电梯公众责任保险”的购买并非强制行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没买保险的电梯咋办?

今年1月,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广东有93%电梯明确了赔付责任,但投保率只有66.2%,而没有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又没有购买保险的电梯在广州市占比达到20%。

对于这些未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出了事故后,应该由谁来垫付应急的费用?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推动强制购买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统一都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进行赔偿,而非本次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电梯维修或可用住宅维修基金

对于住宅居民来说,电梯老化、损坏后进行更换,会产生大量的费用,而且收取费用的时间较长。一旦老旧电梯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或更换,电梯一停就是几个月。维修费用从哪出成了业主和物管公司共同面临的问题。

记者留意到,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电梯停用及更新改造修理费用的来源渠道,规定“电梯经评估认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意见,申请列支相关费用”。

条例还规定,对于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所有权人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首负责任人”的13种义务

1.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3.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工作和风险评估;

4.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5.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6.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建议使用年限届满日期或者继续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7.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8.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9.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

10.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检修;

11.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12.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

13.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