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SHANT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STP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由汕头市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提供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汕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101号附楼二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在会员、政府、社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引导、培育、发展汕头市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汕头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编辑专业刊物;

(二)开展物业管理行业调查、评估认证;

(三)组织物业管理市场开拓,收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与行业相关的展览会、展销会,举办与行业相关的报告会等;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业主或其他机构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接受与物业管理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咨询,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的会员为汕头市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经济组织。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人民币):

(一)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40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25000元:

监事、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1500元。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经教育不改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大会可以通过全体会议、网络会议或书面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荣誉会员等的聘请;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二十四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二十六  会长办公会会议,应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本人出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副会长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有发言权;组织落实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含合理的工薪金支出。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718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2年1月25日会员大会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